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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动态  

红河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来源:红河地税网    添加时间:2010.03.10   最后修改时间:2010.03.10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州直属征收分局:

为加强和规范车辆税收的管理,保证交通运输业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近几年来,随着全州交通运输行业不断变化的实际,州局先后制定下发了一系列税收征管办法,在强化对交通运输业税收的源泉控管,堵塞税收流失,增加财政收入等各个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形式的不断发展变化,原有的一些措施和办法已不适应征管工作的要求,针对车辆流动性大,经营模式多样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业的税收管理,促进公平税负,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州局征管科反映。

一、对从事公路客运和货运企业单位自有车辆,凡是车辆产权属单位所有,列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财务制度健全,经营成果纳入公司统一核算,按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实行查帐征收,按当月实际取得营业收入自行申报缴税。

二、加强对自开票纳税人的业务指导,加大对货物运输发票的管理,自开票纳税人不得将挂靠本公司从事公路货物运输的机动车辆视同本公司自有车辆为其开具公路货物运输发票。一经发现,立即停止供应货物运输发票,取消其自开票资格。

三、从事公路货物运输的机动车辆需要开具公路货物运输发票,但又不具备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必须到税务机关进行代开票,在全州范围内任何一地都可开票。严格按照规定在代开具发票时按发票所载金额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

四、对挂靠公司从事货物运输的车辆和其他个体运输车辆的税收管理,仍坚持定额加发票的管理办法。凡车辆产权属业主所有,不列入所挂靠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挂靠货运车辆收入以及运营成本没有纳入在所挂靠的公司进行财务核算,每年只是上交公司管理费的车辆,视同个体运输车辆管理。也可委托所挂靠公司,按州局统一的定额核定征收标准进行代扣代缴,或由挂靠车辆车主按照核定的定额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需要开具公路货物运输发票的,必须到税务机关进行代开票,严格按照规定在代开具发票时按发票所载金额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

五、对挂靠公司从事公路旅客运输的机动车辆,其客运收入由汽车客运站统一代售客票,所挂靠公司按站台上所售客票收入提起一定比例的公司管理费用后,余额返还给车主。可委托所挂靠公司,由其所挂靠公司按照客运站台上所售出客票收入全额代扣代缴交通运输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定额部分。

六、凡没有按核定定额缴纳税款的各种应税机动车辆在年度检审时,由检审所在地的地税征收点以查遗补漏方式对全年应缴的地方各税及教育费附加进行补征税收。

七、定额的核定。载货汽车以其行车证上所载核定载重量为计税依据(对车辆载重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的按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1吨计征),年税额每吨征收营业税240元;载客汽车以核定载人数为计税依据,年税额每人(座)征收营业税48元;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各县(市)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为0%。

出租车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实行分地区确定税收定额,即个旧市、开远市、蒙自县为一类区,每辆出租车年征收营业税1200元,个人所得税400元;建水、石屏、弥勒、泸西、河口县为二类区,每辆出租车年征收营业税900元,个人所得税300元;屏边、金平、元阳、红河、绿春县为三类区,每辆出租车年征收营业税600元,个人所得税200元;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各县(市)局按规定征收。需使用发票的,在购买发票时按购票金额征税。

八、属免税车辆的必须持有免税证明,经检验属实后在规定免税定额内给予办理代开票手续。超过规定免税定额的应照章征税。

九、加强代征网络建设,各县(市)地方税务局,要认真做好汽车客运站统一代售客票站点的政策宣传和代征税款工作,完善代征税款的法律手续,保证税款的安全。

本通知从公告之日起执行,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从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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